(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孙长海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长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1069号罪犯孙长海,现服��于江苏省南通监狱。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日以(2005)泰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长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5月11日交付执行。2007年8月10日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7)苏刑执字第0427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37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2124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孙长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南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请对罪犯孙长海的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孙长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孙长海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孙长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长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5月9日��),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珑珑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亦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