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麻长友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麻长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柳市中刑执字第3063号罪犯麻长友,现在广西中渡监狱服刑。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扶刑初字第2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麻长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麻长友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13)崇刑终字第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2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4月1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中渡监狱于2015年4月24日以(2015)减字第97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麻长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麻长友提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提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麻长友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获奖励分97.8分;获2014年度表扬(已折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麻长友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麻长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长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建朝审 判 员 覃海用代理审判员 段 静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