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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85号原告:张某。被告: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