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执字第00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张玉照、李改芹、李飞、张曼静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张玉照,李改芹,李飞,张曼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华阴执字第00203-1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张辉,男,汉族,1984年11月15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刘立强,男,汉族,1983年3月7日出生,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张玉照,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杨沟村。被执行人李改芹,女,198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飞,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堰庄村。被执行人张曼静,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乡县大桥乡堰庄村。上列当事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阴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执行标的689663.77元,被执行人已履行了70200.00元,剩余案件标的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阴市人民法院(2013)阴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勇代理审判员 刘江龙代理审判员 陈启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