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行终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邓宝航、吕文芳行政确认、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02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邓宝航。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吕文芳。上诉人邓宝航、吕文芳因请求确认强拆公告内容违法、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它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邓宝航、吕文芳的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对邓宝航、吕文芳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邓宝航、吕文芳在上诉状中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行它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宝航、吕文芳提起的诉讼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邓宝航、吕文芳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桂英审 判 员 邸鹤龄代理审判员 魏 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