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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姜淑芹与郭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芹,郭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姜淑芹,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安居小区。被执行人郭淼,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富区五百退休工人,住富拉尔基区园林管理处职工,住富拉尔基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芹与被执行人郭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姜淑芹于2015年3月31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郭淼给付赔偿款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9654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姜淑芹与郭淼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郭淼于2015年6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1500.00元,至付清为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民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李国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