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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4号成诗容、潘艺俊与陆德辉、陆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诗容,潘艺俊,陆德辉,陆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成诗容,女,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申请执行人:潘艺俊,男,汉族,2002年11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陆德辉,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被执行人:陆永胜,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申请执行人成诗容、潘艺俊与被执行人陆德辉、陆永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佛中法少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执行后,双方于2010年10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二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该协议,申请执行人又于2015年3月2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已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除已经扣划被执行人陆永胜的部分存款1870.48元退给申请执行人后,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外,我院已向二被执行人所在的村委会送达了扣划分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二人的分红进行扣划用于清偿债务。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由于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该行为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3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 泉审 判 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