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国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国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155号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恂园北里6号20门2017室,现办公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天香水畔服务处。法定代表人司月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楠,职员。被告李国振。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范金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世纪嘉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