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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与武汉宏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武汉宏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829号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楚沅。委托代理人张毅,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小品,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宏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植靓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宏广建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38元(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山虎涂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树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涂娅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