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殷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某诉孙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77年6月9日生,住安钢。本院在审理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万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