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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殷民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范某诉孙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殷民初字第163号原告范某,女,汉族,1982年7月18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孙某,男,汉族,1977年6月9日生,住安钢。本院在审理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于晓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万娅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