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太民二初字第0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太民二初字第000019号原告: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繁荣路201号。法定代表人:黄作利。被告: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法定代表人:腾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账户存款300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并提供厂房证号辽市字第00341038号,建筑面积3090.36平方米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大泽管道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大庆西城热力有限公司账户存款3000000.00元。二、查封原告厂房证号辽市字第00341038号,建筑面积3090.36平方米。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宝湖人民陪审员 姜俊春人民陪审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美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