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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立刚与孟凡勋、徐凤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刚,孟凡勋,徐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65号原告:丁立刚,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凡勋,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凤英,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孟凡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刚诉被告孟凡勋、徐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立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凡勋、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及工资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立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凡勋、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及工资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