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丁立刚与孟凡勋、徐凤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立刚,孟凡勋,徐凤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565号原告:丁立刚,男,195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孟凡勋,男,195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凤英,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系孟凡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立刚诉被告孟凡勋、徐凤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立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孟凡勋、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及工资款6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丁立刚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孟凡勋、徐凤英的银行存款及工资款6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以聪审 判 员 于 洋人民陪审员 蔡志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晓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