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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国申与被执行人徐才儒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申,徐才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545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申,男,194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超梁沟村。被执行人徐才儒,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隆化镇超梁沟村。申请执行人张国申与被执行人徐才儒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国申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徐才儒履行给付0.10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才儒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隆民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守信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