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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狩猎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志刑初字第00020号公诉机关志丹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11日生,小学文化,农民。2015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志丹县看守所。志丹县人民检察院以志检刑诉(201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刘成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志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用自家的铁丝制作了十七个猎套,准备套羊鹿(狍)过年食用,后其将制作好的猎套投放到志丹县永宁镇中咀沟行政村村冰草树庄科沟。过了几日,张某某到其下猎套的地方查看时,发现被其所下猎套套住的三只羊鹿均已死亡,便将三只羊鹿拿回家中,后被民警全部查获。经延安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偶蹄目鹿科狍;经志丹县林业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狩猎的作案地点志丹县永宁镇中咀沟行政村冰草树庄科沟(该沟呈南北走向,东临小西湾,南临架子梁村,西临中咀山,北临中咀沟),属志丹县新庄林场99林班范围内,归国家所有。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志丹县森林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信、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套,猎捕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偶蹄目鹿科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狩猎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及《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8日起至2015年7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党飞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