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正民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417号原告巩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巩某某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巩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巩某某承担。审判员  曹红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艳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