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大连百舸商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2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百舸商贸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金海,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哲,男,满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再审申请人大连百舸商贸公司(以下简称百舸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哲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民三终字第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百舸公司申请再审称:赵哲系我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其代理我公司一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并将该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他人,致使我公司损失该笔债权的违约金及双倍利息,因此赵哲应赔偿我公司该项损失。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百舸公司主张赵哲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己方损失,要求赔偿,但其未提交双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而仅以其出具给赵哲的授权委托书作为依据,该委托书载明赵哲的代理权限为“代为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代理”,并无代为申请执行的内容,故赵哲并无代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的义务。申请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原审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综上,百舸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连百舸商贸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志强代理审判员 刘 荔代理审判员 张维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