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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陈德秀与利川市腾龙医疗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秀,利川市腾龙医疗门诊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陈德秀,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孝宇,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腾龙医疗门诊部,住所地:利川市东城路209号。组织机构代码:55066812-8。负责人李浚泉。委托代理人刘国强,系该门诊部股东。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秀诉被告利川市腾龙医疗门诊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秀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德秀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德秀负担。审判员  郑兴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