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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璐与叶录、陈凤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75-2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璐,叶录,陈凤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375-2号原告:王璐,男,汉族,1980年12月28日出生。被告:叶录,男,汉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陈凤苗,女,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璐与被告叶录、陈凤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奇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解封申请,请求解除对被告陈凤苗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王璐请求解除对被告陈凤苗房产的查封,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当解除对被告陈凤苗及担保人王璐房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陈凤苗房产(房屋坐落:经济区飞龙路南、方兴大道西福禄园××幢4层401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811019××号,建筑面积:107.8㎡)的查封;二、解除对柳奇房产(房屋坐落:合经区飞龙路、方兴大道西福禄园××幢405室,权证字号:合产字第09××号,建筑面积:96.3㎡)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欣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二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