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立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李宝林与孙玉美、王凤春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宝林,王凤春,孙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立保字第15号申请人李宝林,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王凤春,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人孙玉美,女,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申请人李宝林因与被申请人孙玉美、王凤春诉前保全一案,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对王凤春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3374.91元予以保全。申请人李宝林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滕召君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西分理处的存单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宝林申请保全对王凤春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凤春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万元(账户号为:);二、冻结滕召君在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万元(账户号为:);申请人李宝林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潘月初审判员 崔贤洙审判员 尹龙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伟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