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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傅天云、胡仙珍与傅天云、胡仙珍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傅天云,胡仙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傅天云。委托代理人:王央央,金华市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仙珍。再审申请人傅天云因与被申请人胡仙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年2月24日作出的(2013)浙金商终字第1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傅天云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傅天云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傅天云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荣审 判 员 梁 立代理审判员 汪 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范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