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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付春玲与被告朱铁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春玲,朱铁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990号原告付春玲,女,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杨集前李村魏金歌村2-45号。身份证号:412825197705024944。被告朱铁良,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412825197710024973。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春玲与被告朱铁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中,原告付春玲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春玲负担。审判员  梁平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