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马学明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1708号原告马学明。委托代理人刘英,河北蓝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住所地双桥区车站路武阳小区1号办公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刘文峰,职务总经理。原告马学明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明撤回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300.00元减半收取6650.00元,由原告承担,退回原告6650.00元。审判员 付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