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皮士褀与被告余震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士褀,余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皮士褀,男,197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余震,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皮士褀诉被告余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皮士褀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士褀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士褀撤回起诉。诉讼费491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 可代理审判员 周 婷人民陪审员 吴秋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穆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