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与闵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闵院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永民初字第00024号原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方丽琴,该小组组长。被告闵院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诉被告闵院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在本案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红安县永佳河镇处置民政储金会工作领导小组负担。审判员  祝剑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丰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