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张胜华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胜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391号罪犯张胜华,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3年7月23日,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2003)广铁中法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胜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同案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11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5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2005年1月5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7年6月26日作出(2007)湘高法刑执字第460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湘高法刑执字第46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53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胜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监区从事检验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区下达的各项劳动任务。期内共获考核分135.0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因生产工具箱未落锁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年终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胜华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劳动,学习认真,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胜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26年5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光辉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莫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