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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李振宇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1391号罪犯李振宇。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12)永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振宇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州刑一终字第72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5年5月5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李振宇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成绩考核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2月底,共获考核分113.1分;其中,2013年共获奖励分4分;2014年共获奖励分11.6分。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李振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振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振宇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覃智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