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执字第01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财,林赛香,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云宾,肖家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04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780号。负责人顾伯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封茹,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媺,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周国财,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长三角钢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总经理。被执行人周国财,男,198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赛香,女,1963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新华工业管理区。法定代表人肖家守,总经理。被执行人刘云宾,男,196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家守,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财、林赛香、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云宾、肖家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相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借款本金170万元、截止2014年2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累计45032.71元,上述款项合计1745032.7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计算至2014年3月17日止按年利率7.80%计算的利息,以17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3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1.70%计算的罚息。二、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垫款3874347.33元、截止2014年2月19日的利息305108.21元,上述款项合计4179455.5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同时,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还应承担以3874347.33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财、林赛香、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云宾、肖家守对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诉讼费),被告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周国财、林赛香、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云宾、肖家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案件受理费5356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4164元,由被告苏州力天钢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交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上述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本院在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为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云宾、肖家守的相关案件中,依法查封了肖家守名下位于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兴业街1-6号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周房证字第××号);查封了刘云宾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横港路155弄2××号房产(产权证号:松20090159**);在上海市股权托管登记中心冻结了肖家守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4.66亿股,冻结了刘云宾持有的上海新日股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500万股,上述股权均系轮候冻结;查封了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312国道南侧面积66149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06]003**),但该土地已设定抵押,且该土地已因其他案件被查封;查封了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型汽车及刘云宾名下所有的车号为苏E×××××小型汽车各一辆,但上述车辆目前均未实际控制。上述财产本院虽已查封或冻结,但因涉他案已被其他人民法院先予查封,或抵押给他人,或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或涉及财产目前去向不明,故目前暂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可在相关财产由首封法院处置变现或适宜由本院处置变现时再作处理。除上述被本院查控的财产外,在该案被执行人名下均未查获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经赴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担保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钢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调查执行,公司负责人向本院反映称:上述三家公司系三块牌子,一套班子,长三角投资公司已停业,长三角担保公司和长三角经营管理公司尚在运转。长三角担保公司原先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亿元,但其中的6千多万元为市场经营者代偿了银行贷款,4千多万元被经营者借款用于经营,上述款项至今未能归还,公司想要追讨上述款项的费用都没有,因此长三角担保公司已无资产用于偿还债务;长三角投资发展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其名下有99.2235亩土地及市场内的无证房屋、商铺以部分设备,目前市场尚有租赁商户,租赁费勉强维持市场运转;长三角经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1588万元,注册资本用于给长三角投资发展公司拍卖市场所在土地及用于市场的修缮、维护,现该公司已无其他资产,市场目前收取的租金仅能勉强维持支付税金及市场内的水电费等正常经营管理支出。又查,近年来国内钢贸市场普遍出现经营性问题后,周边的钢贸市场相继关闭,而刚性需求仍有,且长三角钢贸市场内目前仍有商户在继续经营,如果此时法院拍卖处理被执行人苏州长三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土地及房产,将引起经营户恐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此,相关政府部门也建议法院暂缓处置上述资产,可由市场管理方妥善处理好各商户合同关系后再处理。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表示确认,并表示目前暂无法提供上述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本案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中,除本院查封或冻结的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依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目前查封财产暂不宜处理,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经查实或本院查封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应提供原执行依据、终结执行裁定书、重新执行申请书、当事人户籍资料、经常居住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等证据材料。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商初字第0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张木林代理执行员 戚鸣宇代理执行员 孙墨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春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