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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司玉国与任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国,任全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司玉国。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全文(又名任泉林),成年。委托代理人任全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查明:2011年以来,原告向被告销售铸钢沙子,原告提交2011年、2012年、2013年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欠其沙子款15485元,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已经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实。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任全文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司玉国沙子款10000元。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