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司玉国与任全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玉国,任全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泊民初字第701号原告司玉国。委托代理人田丽萍,河北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全文(又名任泉林),成年。委托代理人任全新。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查明:2011年以来,原告向被告销售铸钢沙子,原告提交2011年、2012年、2013年欠条三张,证明被告欠其沙子款15485元,被告对欠条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已经多次通过银行汇款给原告,原告主张的数额不实。原、被告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任全文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司玉国沙子款10000元。二、原告与被告之间无其它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承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秀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