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林志爽与林满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爽,林满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74号原告:林志爽。委托代理人:陈先才。被告:林满钗。委托代理人:陈思思、洪榕净。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志爽与被告林满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志爽已2015年4月11日死亡,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先才以林志爽的法定继承人不参加诉讼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以原告名义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志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2元,减半收取1821元,由林志爽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