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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瑞满与杨磊、张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满,杨磊,张磊,付有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063号原告:刘瑞满,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龙。被告:杨磊。被告:张磊,农民。被告:付有来,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负责人:郁学峰,该支公司经理。公司地址:迁西。委托代理人:崔飞雪。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满与被告张磊、付有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满于2015年5月22日以放弃对被告张磊、付有来的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满申请撤回对张磊、付有来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满撤回对被告张磊、付有来的起诉。审判员  陆文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