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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安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安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贵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将应承担的5000元交于被执行人张某某,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2014)贵民初字第1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才 旦 加审 判 员 宋 廷 宝代理审判员 卓 玛 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东周尖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