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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陈燕鸿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燕鸿,毛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西湖执保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陈燕鸿。被执行人毛智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燕鸿与被执行人毛智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毛智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智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