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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周某,男,汉族。被告:李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经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已经与被告李某和好,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何炎林代理审判员  李 蓉人民陪审员  肖有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忠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