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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邓某某,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1725号原告姚某某,男,1960年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建元路某弄。被告邓某某,男,198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镇拐吴村站东队某号。被告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某某弄。法定代表人:不详。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城区花园北路某号。负责人:连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邓某某、上海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赵宪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若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