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吕东梅与宋永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405号原告吕东梅。被告宋永振。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东梅与被告宋永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东梅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宋永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部,查封、冻结价值为270000元。原告吕东梅以现金54000元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宋永振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及车牌号为鲁H×××××轿车一部予以查封、冻结,查封、冻结价值为270000元。查封期间,车辆允许被告管理使用,但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书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淑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