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清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王文斌与张群、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斌,张群,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清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斌。被执行人张群。被执行人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苑县北大冉东1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贾永红,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2)保民一终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在清苑县城有工业用地一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清苑县城育红街路南土地一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保清国有(2000出)字第13062200038号)。二、被执行人清苑县永兴服装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建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