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府民初字第01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府民初字第01137-1号原告高某某。被告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苏某某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自己所有的奥迪牌小轿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案件将来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告苏某某名下的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房屋予以查封。二、对登记在高某某名下的奥迪牌小轿车予以查封。三、查封房屋期限为三年,查封车辆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莉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慧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