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二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刘铧与赵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铧,赵嘉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瓜民二初字第268号原告刘铧。被告赵嘉仁。(缺席)原告刘铧与被告赵嘉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张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铧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嘉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铧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赵嘉仁到我的店铺购买材料未付款,当日出具欠条一份,承诺2014年11月30日前还清,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清欠款,超过一天按欠款总数的3%支付违约金。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仍未给付,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1600元并承担违约金6300元。被告赵嘉仁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原被告经协商,被告赵嘉仁在原告刘铧经营的店铺赊购车辆配件,并给原告出具16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4年11月30日前付清,并约定违约金。到期后被告没有依约还款,原告诉讼本院,要求被告偿还车辆配件款1600元及违约金6300元,合计7900元。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6300元的诉讼请求。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刘铧提供的欠条一份以及原告的陈述。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赵嘉仁欠付原告刘铧的车辆配件款,由原告提供的欠条予以证实,本院应予认定;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酿成纠纷,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车辆配件款的诉讼请求,证据确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赵嘉仁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丧失了当庭答辩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利,正确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规范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嘉仁给付原告刘铧车辆配件款1600元,限被告赵嘉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嘉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