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龚成宝与李永红、陈学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李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100号原告:龚某。被告:李某。被告:陈某。原告龚某诉被告李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借款14.5万元,约定利息每月2%,由被告李某提供担保,可随时索要。被告借款后,原告索要,被告未及时偿付,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借款14.5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月息2分);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某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五笔借款属实,利息约定2分没有异议。被告当时是担保人,此借款已4年之久,当时借条中没有约定担保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没有约定担保期限应为六个月,最长的为2年,所以被告的担保期限已超,被告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共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五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龚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期限三十个月,利息200元,陈某,2011年8月7号(有“2009年12月7号”的字样被划掉),担保人:李某。借款,今借龚某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整,月息(1200元),借款人:陈某,2011年8月7号,担保人:李某,2011年8月7号。借款,今借龚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月息1000元,期限(有数字痕迹,被刮掉,已看不清),借款人:陈某,2011年8月12号,担保人:李某,2011.8月12号。借条,今借龚某: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借款人:陈某,月息300元,2011年8月12号,担保人:李某。借条,今借龚某现金壹万元整10000元(整),月息200元,期限(有数字痕迹,被刮掉,已看不清),借款人:陈某,担保人:李某,2011年8月25号(有“2009年12月25号”的字样,但被划掉)。庭审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出具的借条没有异议,并说明借款到期后原告一直主张权利,且每次主张权利均和被告李某一起去被告陈某处。对于借条中有划掉的日期的情况,被告李某陈述,是借款的续期,被告李某在现场且同意此行为。对期限(有数字痕迹,被刮掉,已看不清)的情况,原告陈述借款刚开始约定还款时间,后经协商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换,说以将约定的期限给刮去,被告李某予以认可。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与被告陈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借款条为证,且对借条中的修改的部分,原告龚某、被告李某的陈述基本一致,本院予以认可,因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陈某依法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关于借款利息,结合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原告龚某、被告陈永红的陈述,借款的利息可确定为月息2%,此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可。被告李某为本案借款担保,没有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认定为连带保证。由于原告一直主张权利,且被告李某对此予以认可,被告李某对借款因超出担保期限而不承担责任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采信,被告李某对本案借款依法应承担保证责任,但承担责任后可依法行使追偿权。被告陈某未积极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龚某借款14.5万元及利息(利息均自借款之日计算,分别为本金10000元和6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7日开始计算,本金15000元和5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12日开始计算,本金1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8月25日计算,以上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利率均为月利率2%)。二、被告李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4720元,由被告陈某、李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孙中胜人民陪审员 王士怀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