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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3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宗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张宗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3485号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孙继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红军,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宗元,男,汉族,1964年3月13日出生,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宗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现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金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施建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毛鸿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