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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华亭与丁凤利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亭,丁凤利,陈晶磊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49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华亭,男,1931年11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凤利,男,1966年4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晶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李华亭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朝民初字第23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华亭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华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华亭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华亭负担(已交纳35元,余3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李华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峙代理审判员 张     弘代理审判员 赵     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雁书记员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