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运盐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杨贵洁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美礼仪学校、陈英俊、闫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贵洁,山西省运城市华美礼仪学校,陈英俊,闫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盐执字第1262号申请执行人杨贵洁,女,195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盐湖区安邑辛卓村*组西一巷*号。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美礼仪学校。住所地:运城市空港新区关东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陈英俊,该学校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英俊,男,汉族,1959年9月22日出生,住运城市盐湖区槐东北路人大小区**排*号。被执行人闫晋兰,女,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住山西省水利职业技术学院(安邑庙风路34号三单元301室)申请执行人杨贵洁与被执行人山西省运城市华美礼仪学校、陈英俊、闫晋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运盐民港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武晓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