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商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城商初字第380号时间:2015年5月23日16时00分至16时30分地点:潍城区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审 判 员 :何红兵代书记员 :丁文丽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629号。代表人陈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郇长杰,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审:你代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赵月军、刘秀华、赵文、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何情况?原:因已协商解决,我方申请撤诉(提交撤诉申请书)。审: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口头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撤回对赵月军、刘秀华、赵文、山东和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原告听明白了吗,有无异议?原代:听明白了,无异议。审:核对笔录,签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