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万园与张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园,张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2735号原告万园,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镇东高台子村***号。被告张朋,男,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新民市高台子镇东高台子村***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受理了原告万园诉被告张朋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基于与被告尚有和好的可能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园承担。审判员  杨新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祁 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