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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民一初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355号丁某某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355号原告丁某某,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委托代理人文世维,桃江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桃花江镇芙蓉路**号。本院2015年3月30日受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被告杨某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钱俐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