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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杜秀红、王银玲、金秋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秀红,王银玲,金秋艳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阿克苏市多浪路4号。法定代表人:艾米热拉·依沙米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杜秀红,女,汉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王银玲,女,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阿克苏市。被告金秋艳,女,汉族,1980年2月22日出生,住阿克苏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秀红、王银玲、金秋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减半收取4870元,由原告阿克苏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