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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崔林秋与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林秋,帛方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崔林秋,女,1962年5月6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潍坊市奎文区。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山路19号。法定代表人毕孝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金孝,男,1966年6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林秋与被告帛方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林秋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林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崔林秋负担。审判员 田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萌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