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三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玉山与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山,郏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三初字第101号原告王玉山,男。委托代理人任二涛。被告郏伟,男。原告王玉山与被告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山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二涛、被告郏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玉山诉称,被告郏伟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11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逾期后,被告郏伟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特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郏伟偿还借款110000元及利息。被告郏伟辩称,为原告王玉山出具借条属实,但被告出具借条只是避免亲戚之间生气,事实上被告并未借原告110000元,原、被告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经审理查明,被告郏伟为偿还所欠张付停债务,于2015年1月16日向原告王玉山借款110000元,并在个人户口薄复印件背面书写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王玉山现金壹拾壹万元(110000.00),412825197210199152.特此证明.1351386****,郏伟2015.元.16号证明人.张付停.张付停.1503845****.2015.元.16号”。后原告王玉山持借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未果。为此,引起本案诉讼。另查明,证明人张付停与原、被告均系亲戚关系。上述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借条、本院对被告郏伟的调查笔录、证人张付停出庭证言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郏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充分了解其为原告王玉山出具借条该行为的后果。被告郏伟辩称双方不存在借款事实,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证人张付停证实原告将110000元交付被告,故原告主张的本案借贷事实成立,本院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郏伟为偿还其欠张付停100000元债务,向原告王玉山出具借条借款110000元,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原告王玉山履行了出借义务,但被告郏伟未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造成本案纠纷,被告郏伟应负全部责任。为此,原告持借条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有理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郏伟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借款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故对利息只能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郏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借原告王玉山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3月25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郏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政坤人民陪审员 李合成人民陪审员 赵东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