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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骆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姨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