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洋民初字第0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1511号原告骆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全某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庞某某,男,汉族,农民。系被告姨夫。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骆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张荣琴代理审判员 梁 轩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