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2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杨慎钊,XXX,王艳红,李理,罗金华,王正南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杨慎钊,XXX,王艳红,李理,罗金华,王正南,张国斌,周施,叶壮,彭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9年)》: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828号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朗元头巷5栋1层东。法定代表人蒋黎明。委托代理人贺盛云,男,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杨慎钊,男,汉族。被告XXX,男,汉族。被告王艳红,男,汉族。被告李理,男,汉族。被告罗金华,男,汉族。被告王正南,男,汉族。被告张国斌,男,汉族。被告周施,男,汉族。被告叶壮,男,汉族。被告彭旷,男,汉族。上述10名被告推选被告王艳红、李理作为员工代表。上述10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燕,北京市炜衡(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慎钊、XXX、王艳红等10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贺盛云,被告王艳红、李理、张国斌、周施、杨慎钊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燕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第五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和岗位:原告主张被告的入职时间和岗位应以劳动合同为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无法确认入职时间和岗位;被告主张以仲裁认定的为准(祥见附表二)。本院认为,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保存有员工的入职档案,但原告却未提出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仲裁认定的被告入职时间有社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本院确认仲裁的认定,被告的入职时间和岗位以仲裁认定的为准(详见附表二)。二、工资标准:原告主张以劳动合同为准,被告主张以仲裁认定的为准(详见附表二)。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上所记载的工资明显低于被告银行账户的工资收入,仲裁认定的被告月工资标准是以被告提交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所记载的金额为依据,因此本院确认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详见附表三)。三、离职原因和离职时间:原告主张被告曾于2014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原告拖欠工资导致其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此时双方劳动关系即已终止;被告主张2014年12月10日原告将《已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立即退出公司的告知函》张贴在墙上,不让被告进入公司上班,并提交了上述《告知函》。本院认为,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于2014年12月10日向被告发出《已解除劳动合同并责令立即退出公司的告知函》,即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本院确认被告的离职时间为2014年12月10日,原告在劳动合同期内单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认定的赔偿金额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95433.58元(详见附表三)。四、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工资补发: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工资,应予补发,根据前述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原告应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工资共计68711.66元(详见附表三)。五、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被告杨慎钊、王艳红、李理、王正南、张国斌及周施6人主张入职一年起至2014年12月10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原告主张上述被告已休年休假,却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采信被告的主张,原告应支付上述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根据被告杨慎钊、王艳红等6人的工作年限及上述确认的月工资标准,原告应支付被告杨慎钊、王艳红、李理、王正南、张国斌及周施6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8057.32元(详见附表三)。六、仲裁请求:详见附表一。七、仲裁结果:详见附表二。八、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工资68711.66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杨慎钊等6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8057.32元;3、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595433.58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慎钊、XXX、王艳红等10人2014年11月1日至2014年12月10日的工资共计人民币68711.66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三);二、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慎钊、XXX、王艳红等10人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共计人民币98057.32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三);三、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杨慎钊、XXX、王艳红等10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95433.58元(具体金额见附表三);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深圳市安姆特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秋香附表1:被告杨慎钊等10人仲裁请求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序号姓名仲裁请求工资提成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间段金额金额金额金额金额杨慎钊2014-11-1至2014-12-10210000XXX2014-11-1至2014-12-10王艳红2014-11-1至2014-12-10207588李理2014-11-1至2014-12-10166600罗金华2014-11-1至2014-12-10王正南2014-11-1至2014-12-10张国斌2014-11-1至2014-12-10周施2014-11-1至2014-12-10叶壮2014-11-1至2014-12-10彭旷2014-11-1至2014-12-10合计108424140088694578附表2:被告杨慎钊等10人仲裁裁决事项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姓名职务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月工资裁决事项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间段金额时间段金额金额杨慎钊生产总监助理及部门经理2008-2-202014-12-1011312.892014-11-1至2014-12-102009-2-20至2014-12-1029127.4415380.46XXX生产总监助理及部门经理2014-4-12014-12-102014-11-1至2014-12-10王艳红销售工程师2005-4-12014-12-1011861.372014-11-1至2014-12-102006-4-1至2014-12-10207588李理区域经理2006-6-12014-12-107547.12014-11-1至2014-12-102007-6-1至2014-12-1024983.5135847.8罗金华销售工程师2014-5-292014-12-103661.22014-11-1至2014-12-105007.857322.4王正南销售工程师2012-2-202014-12-102929.292014-11-1至2014-12-104006.732013-2-20至2014-12-102154.8817575.74张国斌销售工程师2011-3-42014-12-103603.622014-11-1至2014-12-102012-3-4至2014-12-104307.78周施销售工程师2013-6-52014-12-102603.212014-11-1至2014-12-103597.642014-6-5至2014-12-10483.7210520.84叶壮销售工程师2014-4-82014-12-102014-11-1至2014-12-104910.46彭旷销售工程师2014-3-312014-12-103550.172014-11-1至2014-12-104855.987100.34合计68711.6698057.32595433.58附表3:判决事项一览表(单位:人民币)姓名职务入职时间离职时间月工资判决事项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时间段金额时间段金额金额杨慎钊生产总监助理及部门经理2008-2-202014-12-1011312.892014-11-1至2014-12-102009-2-20至2014-12-1029127.4415380.46XXX生产总监助理及部门经理2014-4-12014-12-102014-11-1至2014-12-10王艳红销售工程师2005-4-12014-12-1011861.372014-11-1至2014-12-102006-4-1至2014-12-10207588李理区域经理2006-6-12014-12-107547.12014-11-1至2014-12-102007-6-1至2014-12-1024983.5135847.8罗金华销售工程师2014-5-292014-12-103661.22014-11-1至2014-12-105007.857322.4王正南销售工程师2012-2-202014-12-102929.292014-11-1至2014-12-104006.732013-2-20至2014-12-102154.8817575.74张国斌销售工程师2011-3-42014-12-103603.622014-11-1至2014-12-102012-3-4至2014-12-104307.78周施销售工程师2013-6-52014-12-102603.212014-11-1至2014-12-103597.642014-6-5至2014-12-10483.7210520.84叶壮销售工程师2014-4-82014-12-102014-11-1至2014-12-104910.46彭旷销售工程师2014-3-312014-12-103550.172014-11-1至2014-12-104855.987100.34合计68711.66 搜索“”